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翁茂光、上饶县上泸镇刘家湾煤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茂光,上饶县上泸镇刘家湾煤矿,朱海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翁茂光,男,196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上饶县上泸镇刘家湾煤矿,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上泸镇江家村,组织机构代码L0480665-3。投资人:投资人,朱海建。被执行人朱海建,男,1977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执20、30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88,592.98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2,728元,合计人民币191,320.98元。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兴审判员  李沁泽审判员  施信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