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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卢灵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983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卢灵峰,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全州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云山支行与卢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卢灵峰应缴纳诉讼费374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2017年2月27日,本院民二庭以卢灵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执行局移送执行,移送执行标的金额42418元,本案执行费5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卢灵峰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卢灵峰名下有位于增城市新塘镇××东碧××城××街××房,上述房屋已由(2015)穗增法立保字第211号案第一顺序查封,本案为轮候查封。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卢灵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卢灵峰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各部门的财产状况,经查,该院复函称被执行人无财产。本院认为,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卢灵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983号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麦瑞林审判员  常康华审判员  宋富长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胡礼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