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03执1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川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川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绵阳骏宏净菜加工厂,荣红,谢会琼,荣饶,宋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0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文庙街**号。法定代表人:龙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绵阳市骏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龙门村二社。法定代表人:荣红。被执行人:四川川锐伟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法定代表人:荣红。被执行人:绵阳骏宏净菜加工厂。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龙门镇龙门村二社。法定代表人:荣红。被执行人:荣红,男,汉族,生于1969年6月17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谢会琼,女,汉族,生于1964年9月1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荣饶,男,汉族,生于1965年3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宋发珍,女,汉族,生于1944年4月1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富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川0703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韩乾兵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