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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姜淑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姜淑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121号原告:赤峰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法定代表人:姚海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淑苹,女,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原告赤峰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姜淑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赤峰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艳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褚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