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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646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徐金标、金春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金标,金春芬,江志源,朱阿琴,朱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646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徐金标,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金春芬,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住��岭市。被执行人江志源,男,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朱阿琴,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朱菊萍,女,1969年10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徐金标与金春芬、江志源、朱阿琴、朱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浙1081民初243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金标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金春芬、江志源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徐金标人民币52765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9608元、律师代理费12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789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金春芬所有的在银行的存款81025元,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朱阿琴所有的坐落于松门镇东南移民小区的不动产,该不动产正在本院石陈法庭(2016)浙1081执48号执行一案拍卖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朱菊萍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松门镇欧典花园欧凯苑的不动产,该不动产正在本院石陈法庭(2016)浙1081执3743号拍卖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处置后参与分配;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朱阿琴所有的在温岭市大名皇娱乐会所的股权,申请人认为该股权无价值,并书面同意无需处置。除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春芬、江志源、朱阿琴、朱菊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采取的财产查控措施,以及申请执行人��参与本院石陈法庭房屋拍卖后的分配,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知悉后表示认可,并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64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乐思波审 判 员  张曙阳人民陪审员  章莉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书 记 员  莫林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