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大连吉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与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田平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吉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田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2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吉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大连花园口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希安,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暂无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田平安,经理。被执行人田平安,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申请执行人大连吉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田平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0日作出的(2012)图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连吉化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2,067,623.14.50元及及利息、迟延履行金、诉讼费14,1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在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原油预付款80万元,该笔款项冻结以后已被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扣划至该院账户,现本案申请人已向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本案因需等待执行异议结果,经由本院合议庭成员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延边利安石化有限公司、田平安有履行能力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 彬代理审判员 温志远代理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