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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东峰与柏朝辉、乔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峰,柏朝辉,乔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44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峰。被执行人柏朝辉。被执行人乔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峰与被执行人柏朝辉、乔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27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柏朝辉、乔可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柏朝辉、乔可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柏朝辉、乔可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柏朝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冻结,将被执行人柏朝辉名下车辆已查封,已将被执行人柏朝辉、乔可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