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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蔡星星、叶贤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星星,叶贤撑,龙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2执83号申请执行人:蔡星星,男,1988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叶贤撑,男,1972年8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龙占英,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申请执行人蔡星星与被执行人叶贤撑、龙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1022民初4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申请人蔡星星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15元,申请��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2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月22日,经申请执行人举报,对被执行人龙占英采取了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2017年2月10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工商、民政、房产等信息,发现无财产,2017年6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执行情况,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去向及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叶贤撑、龙占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短信通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明湄审 判 员 卢兆军审 判 员 章以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俞尧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