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任庆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任庆禄,任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负责人田文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立国,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任庆禄,男,194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任洪涛,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坻大钟庄支行与被执行人任庆禄、任洪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36642.13元,诉讼费358元,执行费45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庆禄缴纳执行费455元,余款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5民初58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