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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执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凯、吕明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吕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李凯,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英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芹,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吕明涛,男,汉族,1970年6月2日出生,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凯与被执行人吕明涛欠款纠纷一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威高民初字第188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曲言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