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与张贵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张贵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280号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涂山东路1757号投资大厦4018室。法定代表人:肖浩,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刚正,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余浩洲(实习),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被告:张贵森,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诉被告张贵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6元,减半收取1958元,由原告担负。审判员 许蕴博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王珺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