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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9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与谢江、谢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谢江,谢杰,邓仕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2982644-8,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14号。法定代表人:叶思红,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江,男,生于1968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谢杰,男,生于1991年9月2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系被告谢江之子。被执行人邓仕海,男,生于1968年2月16日,汉族,绵阳市涪城区人,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76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杰审判员 赵礼华审判员 周家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陆政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