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雪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雪兰,马爱荣,巩晓锐,韩学文,杨国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2执29号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猛,任理事长职务。被执行人:杨雪兰。被执行人:马爱荣。被执行人:巩晓锐。被执行人:韩学文。被执行人:杨国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雪兰、马爱荣、巩晓锐、韩学文、杨国锁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因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方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撤销执行申请书,本案现已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宜家审 判 员  娄啼鸣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永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