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824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叶双祥、郭国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双祥,郭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484号申请执行人:叶双祥,男,1961年4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郭国俊,男,1980年5月11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叶双祥与郭国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5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叶双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且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郭国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由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上网布控。截止2017年07月01日,被执行人郭国俊尚欠申请执行人叶双祥借款20000元及利息,欠缴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4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有土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余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