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章庆乐,徐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2号华盟商务广场1-3层,组织机构代码:56816366-2。法定代表人:陈渊默。被执行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建丰村,组织机构代码:14533794-X。法定代表人:章庆乐。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48号,组织机构代码:14523311-2。法定代表人:张国林。被执行人: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永强大道2551号,组织机构代码:14533597-9。法定代表人:沈上海。被执行人:章庆乐,男,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被执行人:徐瑞平,女,1967年11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章庆乐、徐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民终269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01月0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4655.4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3270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章庆乐、徐瑞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瑞平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尼桑牌机动车,被执行人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帕萨特牌机动车、浙C×××××的奥迪牌机动车、浙C×××××的长城牌机动车,被执行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起亚牌机动车,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C×××××的五菱牌机动车、浙C×××××的解放牌机动车、浙C×××××的机动车、浙C×××××的江铃牌机动车、浙C×××××的解放牌机动车,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月23日)并录入布控系统,因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章庆乐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建丰村的不动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7月3日),但该不动产已被其他法院首封,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工业园区中兴路148号的不动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3月28日),但上述房地产已被中国建设银行温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龙湾支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11446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天河镇建丰村的不动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5月22日),但上述房地产已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286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永强大道2551号的不动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5月23日),但上述房地产已被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2250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沙城工业园区的不动产,已由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20年5月22日),但上述房地产已被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设置抵押,最高额抵押债权2900万元,经估算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于本案属无益处置财产。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7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于同日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其采取协控措施。随后,本院于2017年7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了本案执行状况、财产查询结果,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谈话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温州拓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格林兰印染有限公司、温州市天宇轻工机械有限公司、章庆乐、徐瑞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2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