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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兆民与王西伟、谢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民,王西伟,谢庆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214号原告:张兆民,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西伟,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谢庆刚,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民与被告王西伟、谢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兆民负担。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