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张兆民与王西伟、谢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民,王西伟,谢庆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4214号原告:张兆民,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告:王西伟,男,1973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谢庆刚,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民与被告王西伟、谢庆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兆民负担。审判员 高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郑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