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乔英勇与李双江、师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英勇,李双江,师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885号原告乔英勇,男,汉族,生于1969年11月2日,住禹州市。被告李双江,男,汉族,生于1992年1月1日,住禹州市。被告师歌,女,汉族,生于1992年4月6日,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乔英勇诉李双江、师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乔英勇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英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1元,共计12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连彩红审 判 员  齐鹏鹤人民陪审员  李东乾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姚文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