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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隋家强、孙金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家强,孙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隋家强,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孙金安,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2民初3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孙金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孙金安名下有车号为鲁V×××××的吉利牌小汽车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金安名下的车号为鲁V×××××的吉利牌小汽车一部,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履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执行员  王泽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