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隋家强、孙金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家强,孙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隋家强,男,1965年7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孙金安,男,199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2民初35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孙金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孙金安名下有车号为鲁V×××××的吉利牌小汽车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孙金安名下的车号为鲁V×××××的吉利牌小汽车一部,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履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执行员 王泽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