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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秀飞、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飞,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78号申请执行人:王秀飞,女,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江西丰跃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被大道12号,统一社会代码:91361121799477677B。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尽快归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0,891元及利息,案件诉讼费210元及执行费513元,合计41,614元。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1执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志新审判员  施信科审判员  李沁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江雨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