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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军与赵宏亮、董志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军,赵宏亮,董志红,柴振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3民初2336号原告王军,男,1978年12月28出生,汉族,中华保险公司职员,住开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伊伟君,系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宏亮,男,198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董志红,女,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柴振雨,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开鲁县。原告王军诉被告赵宏亮、董志红、柴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赵宏亮、董志红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查明二被告已不在该处居住。原告无法提供其具体送达地址,又不同意对二被告公告送达。本院无法对被告赵宏亮、董志红进行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提供明确被告。本案原告起诉的三被告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赵宏亮、董志红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军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轩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明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