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司庆怀、司仁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司庆怀,司仁庆,赵俊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37号申请人司庆怀,男,汉族,1937年12月12日出生,住所地平乡县,被执行人司仁庆,男,汉族,1945年5月19日出生,农民,群众,文盲,住所地平乡县。被执行人赵俊花,女,汉族,1947年12月12日出生,农民,群众,小学文化,住所地平乡县。司庆怀申请赵俊花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司庆怀死亡且其本人无子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万坤审判员 李朝国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霍胜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