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黑宪辉与孙鸿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宪辉,孙鸿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81执60号申请执行人黑宪辉被执行人孙鸿艳申请人黑宪辉与被执行人孙鸿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江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吉0681民初10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黑宪辉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孙鸿艳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款、扣划了被执行人孙鸿艳的工作买断款,因被执行人孙鸿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黑宪辉的执行余款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黑宪辉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681执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 哲审判员 朱光华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