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3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古镇安信达灯饰加工店与饶厚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古镇安信达灯饰加工店,饶厚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3646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安信达灯饰加工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主要负责人:钟晓红,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圣安,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显圳,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饶厚喜,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中山市古镇安信达灯饰加工店诉被告饶厚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古镇安信达灯饰加工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古镇安信达灯饰加工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古镇安信达灯饰加工店撤诉。案件受理费1582元,减半收取791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安信达灯饰加工店负担。审判员 黎 妙二O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李迪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