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丽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林郭勒市丽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10号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丽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现住霍林郭勒市沿山路娱乐城小区1-7号。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62-9-21出生,现住霍林郭勒市。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丽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16)内058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丽英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李建华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内0581民初60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