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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28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崔凯军与刘忠伟、宁林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凯军,刘忠伟,宁林叶,商丘市鼎金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升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2880号之一原告崔凯军,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忠伟,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宁林叶,女,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商丘市鼎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忠彬,该公司经理。被告商丘市升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刘忠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凯军与被告刘忠伟、宁林叶、商丘市鼎金置业有限公司、商丘市升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原所使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七月月六日书记员  杨淑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