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5执恢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毕冠涛、孙学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冠涛,孙学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恢489号申请执行人毕冠涛,男,199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执行人孙学隽,女,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执行人毕冠涛与被执行人孙学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4725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73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志如审 判 员  管庆生助理审判员  杨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孙文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