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9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太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太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颜晔,黄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应继红。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甬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晔,总经理。被执行人颜晔,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黄芳,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颜晔、黄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总额271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太平洋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颜晔、黄芳名下房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等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颜晔、黄芳名下均有一房产,均已被我院强制拍卖,并成交,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902执327号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陈 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