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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锦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锦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54号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武汉锦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碧云轩。法定代表人:杭上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香付,湖��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工业路518号。法定代表人:万雨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勇,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武汉锦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279号裁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武汉锦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与理由:请求撤销武汉仲裁委员会(2016)武仲裁字第000001279号裁决。理由: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仲裁庭公正裁决的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提供申请人已缴纳税费���相关证据,导致影响仲裁庭公正裁决。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申请人武汉锦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锦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武汉锦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武汉锦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阮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