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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徐燕军与白胜德、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军,白胜德,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182民初2347号原告:徐燕军,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武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程,男,武穴市梅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白胜德,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司机,湖北省武穴市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东,男,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32724338E。法定代表人:李宏伟,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东,男,湖北法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352068438。主要负责人:王利群,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职工,舍。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明珠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70701633-X。主要负责人:田野,男,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水高,男,武穴市武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徐燕军与被告白胜德、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森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以下简称“武穴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燕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邢鹏程、被告白胜德与宏森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张永东、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武穴财保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水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燕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白胜德、宏森公司赔偿徐燕军的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摩托车修理损失费、司法鉴定费等共计154396元。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和武穴财保公司分别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优先赔付。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7时30分,白胜德驾驶鄂J×××××中型普通客车从余川往梅川方向行驶,当行至老××界线××村路段,遇对向徐燕军驾驶鄂J×××××小型面包车驶来,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徐燕军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伤后,徐燕军在武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4天。2016年8月20日,徐燕军到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作了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误工休息时间、护理期限、营养期限五项鉴定。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白胜德负事故全部责任,徐燕军不负事故责任。白胜德驾驶的鄂J×××××中型普通客车系宏森公司所有。宏森公司已为该车在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武穴财保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宏森公司除赔偿了医疗费及车损之外,再未付款给徐燕军。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具状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白胜德辩称:白胜德是宏森公司的职工,白胜德驾驶鄂J×××××中型普通客车是履行职务行为,一切后果均由宏森公司承担。被告宏森公司辩称:1、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2、白胜德是宏森公司的职工,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徐燕军因交通事故所致的合理损失,宏森公司愿意赔偿。3、宏森公司已为事故车辆在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武穴财保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徐燕军的损失应由两保险公司赔偿。4、事故发生后,宏森公司已为徐燕军垫付了医疗费32595.68元及车辆维修费16075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无异议。2、对事故车辆在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的事实无异议。3、徐燕军诉讼请求赔偿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核实处理。被告武穴财保公司辩称:1、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划分无异议。2、事故车辆在武穴财保公司投保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属实,且责任限额50万元。3、徐燕军诉讼请求赔偿额过高,武穴财保公司不是直接侵权人,不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鉴定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尽管武穴财保公司对原告徐燕军提交的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武科剑临法[2016]鉴字第178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且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申请了重新鉴定,但后来又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故对徐燕军提交的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武科剑临法[2016]鉴字第178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鄂J×××××中型普通客车系宏森公司所有。2015年11月2日,宏森公司为该车向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3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2日24时止。2015年12月15日,宏森公司为该车在武穴财保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6年1月29日零时起至2017年1月28日24时止。2016年5月5日7时30分许,宏森公司司机白胜德驾驶鄂J×××××中型普通客车从余川往梅川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柳××××村路段,遇徐燕军驾驶鄂J×××××小型面包车对向驶来,两车碰撞,造成徐燕军及鄂J×××××中型普通客车上乘坐人万菊珍、万胜容、梅桂容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徐燕军受伤后,随即被送到武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7月26日出院。徐燕军住院治疗82天,医疗费32595.68元已由宏森公司垫付。徐燕军在住院治疗及在家休养期间,由其家人护理。2016年8月20日,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科剑临法[2016]鉴字第178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徐燕军所受损伤,伤残等级为一个九级,一个十级,多级伤残指数为22%;后期治疗费用为3000元;误工休息时间6个月;护理期限3个月;营养期限2个月。徐燕军支付了鉴定费1957元。徐燕军系非农业户口,从事个体餐具消毒及服务业务。2010年5月13日,徐燕军取得C1驾照。2014年11月25日,徐燕军购置鄂J×××××小型面包车。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后,宏森公司将受损的鄂J×××××小型面包车送到武穴市威驰汽车修理厂修理。宏森公司支付了维修费、施救费16075元。2016年6月30日,武穴财保公司确认鄂J×××××小型面包车损失金额为15475.02元。由于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徐燕军依法提起了诉讼。庭审中,武穴财保公司对徐燕军提交的武穴科剑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武科剑临法[2016]鉴字第178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并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2017年3月10日,武穴财保公司向本院撤回了重新鉴定申请。本院认为:一、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白胜德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燕军不负任何责任。故徐燕军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应当全部由白胜德负责赔偿。白胜德系宏森公司职工,白胜德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徐燕军损害的,由宏森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二、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承保事故车辆鄂J×××××中型普通客车的交强险,武穴财保公司承保事故车辆鄂J×××××中型普通客车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徐燕军因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依法首先由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和武穴财保公司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宏森公司承担。三、徐燕军因本次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为:1、医疗费32595.68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50元/天×82天);3、营养费900元(15元/天×60天);4、护理费7677.90元(31138元/年÷365天/年×90天);5、残疾赔偿金119024.40元(27051元/年×20年×22%);6、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6000元;7、误工费9042.86元(31138元/年÷365天/年×106天);8、交通费300元;9、施救费600元;10、车辆修理费15475.02等共计198715.86元。其中,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万元之外,余额30595.68元,按责任比例由宏森公司负担。伤残赔偿部分142645.16元,在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承保的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后,余额32645.16元,按责应由宏森公司负担。财产损失赔偿部分15475.02元,在黄冈太平洋财保公司承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2000元后,余额13475.02元,按责应由宏森公司负担。在交强险限额之外应当由宏森公司负责赔偿的76715.86元,依照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应由武穴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宏森公司垫付的48670.68元可从该款中扣返。鉴定费1957元,按各自的责任划分应当由宏森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徐燕军122000元,其中48670.68元直接支付给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徐燕军76715.86元;三、驳回原告徐燕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1800元,原告徐燕军负担100元,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武穴宏森有限公司负担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饶国雄审 判 员  曾红华人民陪审员  邓广龙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 记 员  赵红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