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4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饶志刚与谢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志刚,谢惠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644号原告:饶志刚,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谢惠勇,男,196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湖北省浠水县,原告饶志刚与被告谢惠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饶志刚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饶志刚申请撤回对谢惠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志刚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饶志刚负担。审判员 杜立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月日书记员姚文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