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天喜、黄书琼等与温州市相韵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天喜,黄书琼,周芳,温州市相韵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5322号原告:倪天喜,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黄书琼,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周芳,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琨、颜斌斌,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相韵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铁路沿线两侧23-1号地块7幢第3层。法定代表人:张燕。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天喜、黄书琼、周芳与被告温州市相韵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天喜、黄书琼、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高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