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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5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倪天喜、黄书琼等与温州市相韵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天喜,黄书琼,周芳,温州市相韵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2民初5322号原告:倪天喜,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黄书琼,女,196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周芳,女,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琨、颜斌斌,浙江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市相韵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丰门街道铁路沿线两侧23-1号地块7幢第3层。法定代表人:张燕。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峰,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天喜、黄书琼、周芳与被告温州市相韵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天喜、黄书琼、周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审 判 员  陈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记员  高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