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6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雍佑与陈庆枚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雍佑,陈庆枚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255号原告:陈雍佑,男,196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被告:陈庆枚,男,1952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陈雍佑与被告陈庆枚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林荣义审 判 员  彭迎庆人民陪审员  陈贵如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 记 员  林思杏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