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21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姜凤珍与田勇、冯秀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凤珍,田勇,冯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21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姜凤珍。被执行人:田勇。被执行人:冯秀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凤珍与被执行人田勇、冯秀丽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凤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永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被执行人田勇、冯秀丽赔偿款56598.23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田勇、冯秀丽名下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房产,发现被执行人冯秀丽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河镇支行有存款5000.00元,我院依法将5000.00元扣划至本院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姜凤珍。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3)永民一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永波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赵新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申恒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