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奥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2058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奥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058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奥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淘金东路31号二层商铺自编第1号商铺2016室。法定代表人:区小慧,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小鲁,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东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11、13号501-553房。申请执行人广州奥骏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2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返还款项204209元,并负担执行费2963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4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公安车辆管理所和房屋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原承租的经营场所已多次变更经营者。现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0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刘国樑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徐家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合议笔录案号:(2017)粤0103执2058号时间:2017年7月27日上午地点:本院执行局执行员:伍卫东、刘国樑、韩升忠评议记录如下:伍:介绍案情(略)现合议此案,我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7年4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公安车辆管理所和房屋管理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广东水立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早已停止经营,原承租的经营场所已多次变更经营者。现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0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刘:同意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韩:同意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合议庭评议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05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合议庭成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