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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和顺县汇众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与阳煤集团和顺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和顺县汇众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阳煤集团和顺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和顺县汇众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和顺县滨河小区12号楼。法定代表人:刘艳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元,男,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英,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煤集团和顺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和顺县平松乡白泉村。法定代表人:杨晓辉,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男,该公司企业管理部门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杰,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和顺县汇众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阳煤集团和顺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和顺县汇众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和顺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和顺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3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和顺县汇众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9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石秀萍审判员  杨姣瑞审判员  王 雪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海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