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8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恒月与杭州赛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恒月,杭州赛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3423号原告:王恒月,女,199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杭州赛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66号星光城B203-208号。法定代表人:姚亮。原告王恒月诉被告杭州赛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王恒月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恒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恒月撤诉。代理审判员 吴 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代书 记员 傅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