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山东、余年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山东,余年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余山东被执行人余年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127民初167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余年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年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年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余年生(证件号码:)在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73的存款人民币41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 丰AUT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徐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