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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姚明与向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向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6执6号申请执行人姚明,男,199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向光忠,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古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明与被执行人向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姚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11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