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03执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程金水、刘青娇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金水,刘青娇,程正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金水,男,1937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申请执行人:刘青娇,女,194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程正山,男,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程金水、刘青娇与程正山赡养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程正山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程金水、刘青娇申请执行标的4000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