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执1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党玉东、平邑县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玉东,平邑县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1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党玉东,男,回族。被执行人平邑县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平邑县蒙阳路*号。本院立案执行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平邑县城乡规划局不服建设行政规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沂南行初字第33行政判决书,2016年6月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鲁1321行终53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原判。依据申请人的申请,2017年6月4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一审判决内容为:被告平邑县城乡规划局(平邑县建设局)2004年8月19日作出的(2004)鲁13-08-4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但是未明确具体的下一步的执行内容。本院认为:本案判决未确定具体的执行内容和执行标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沂南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1执1124号不服建设行政规划一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庆建审判员 杨恩田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刘松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