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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金润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百氏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金润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上海百氏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44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金润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上海百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上海金润化工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百氏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百氏物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上海百氏物流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帐户一个(已查封);车牌号为沪D2XX**、沪BRXX**、沪D2XX**的车辆各一辆(诉讼阶段已查封);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上海百氏物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了高消费。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表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除查封的车辆暂无法变现外,目前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66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