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5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李福祥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李福祥,龚金平,李震,朱湧,南京祥平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749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4623834X,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上元大街51号(亲水湾花园1幢103-104室)。法定代表人:刘生海,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江苏上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18966-4,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柏园区375号。法定代表人:李福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福祥,男,汉族,1963年2月4日生。被执行人龚金平,女,汉族,1963年9月2日生。被执行人李震,男,汉族,1989年3月7日生。被执行人朱湧,男,汉族,1971年4月2日生。被执行人南京祥平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10893-8,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大光路67号香格里拉东苑1幢402室。法定代表人龚金平,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江宁区日升隆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李福祥、龚金平、李震、朱湧、南京祥平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目前处于破产清算状态,申请执行人已向被执行人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朱湧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游府新村61号17幢101室房产。依法轮候查封南京驰流工贸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苏A×××××、李福祥名下所有苏A×××××、李震名下所有苏A×××××、龚金平名下所有车牌号苏A×××××车辆共计四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依法查询李福祥、龚金平、李震、朱湧、南京祥平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可供执行,亦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开明审 判 员 安东东审 判 员 成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