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怀基蓉、周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基蓉,周迁,严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372号申请执行人:怀基蓉,女,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周迁,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被执行人:严岩,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怀基蓉与周迁、严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73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迁、严岩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周迁、严岩的存款账户,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周迁、严岩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刘发扬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谢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