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083号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出生年月、民族不详,个体工商户,赤峰市松山区五金机电城1号楼A段B段。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年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赤峰青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