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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黎金与郭继祖、温淑香、郭继广、温介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金,郭继祖,温淑香,郭继广,温介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26号申请执行人黎金,男,汉族,生于1963年2月21日,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郭继祖,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26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温淑香,女,汉族,生于1977年7月11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郭继广,男,汉族,生于1969年12月17日,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温介钰,男,汉族,生于1977年1月25日,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执行黎金与郭继祖、郭继耀、温淑香、温介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23民初13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45元,执行费1055元,共计7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卷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已冻结。经执行,申请执行人私下向被执行人履行了部分现金,并且双方协商以光缆和油卡折抵部分现金。同时,申请人提出不需要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鉴于目前本案执行期限已到,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博审判员 陈建宝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卢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