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叶礼福、徐贞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礼福,徐贞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叶礼福,男,1959年12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徐贞文,男,1985年8月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叶礼福与徐贞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徐贞文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报告财产令后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叶礼福债权7.5万元,未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 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