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武汉盛世传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武汉盛世传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人扬某,该办公室主任。被执行人武汉盛世传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诉被执行人武汉盛世传地产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武汉市黄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陂人防征字(2016)第02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申请执行事项为:一、强制被执行人依法支付“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395200元;二、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经本院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武汉盛世传地产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4日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武汉盛世传地产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01000元。本院认为,因本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已得到实现,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陂人防征字(2016)第02号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