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执2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5执2440号移送机构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王建,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现在监狱服刑中。被执行人王建犯诈骗罪被判罚金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罚金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户籍被注销,无法查询其财产信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杜志如审判员 管庆生二〇一七年七月××日书记员 王利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