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执恢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红云申请执行集贤县升昌镇三方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云,集贤县升昌镇三方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1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高红云,女,37岁,汉族,住集贤县福利镇盛世豪庭小区。被执行人集贤县升昌镇三方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兴江,男,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恢复执行高红云与集贤县升昌镇三方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高红云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红云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周 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