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刘二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刘二梅,李世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2877号。法定代表人:丁宝国,院长。被执行人:刘二梅,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世玉,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医院与被执行人刘二梅、李世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初61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张书源 来源:百度“”